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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县政府、洋溪镇政府、县交警队、洋溪镇交警队严肃处理这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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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9-11 22:05

[align=left][b]陶楚怡,男,新化县洋溪镇陶家桥村人,[/b][b] 40[/b][b]多岁,么托车牌号:湘[/b][b]k6k439[/b][b],于[/b][b]2015[/b][b]年[/b][b]9[/b][b]月[/b][b]7[/b][b]日晚上[/b][b]6-7[/b][b]点左右在新化南站广场旁撞人,撞人后见死不救,不打[/b][b]120[/b][b]自己帮自己扑完火就逃了。[/b][/align][align=left][b]被撞者胡松桃,女,[/b][b]1963[/b][b]年[/b][b]4[/b][b]月[/b][b]9[/b][b]日出生,槎溪镇朝阳村人,一直靠收废品为生,我爸也是半身不遂,没有自理能力(可到朝阳学校附近调查),么托车当时开到[/b][b]80[/b][b]码,导致油箱倒翻摩擦起火,整个火烧过程持续[/b][b]5[/b][b]分钟之久(新化南站有视频存档),害我妈在地上烧得直打滚,所幸旁边跳广场舞的人帮忙灭火,要不然真的没命了……经长沙武警医院检查左小腿的肉全部烧掉,只剩骨头,右小腿全部骨折,撞人者他老婆在长沙做事,我妈在长沙那么久也不来看,他女儿也在长沙开图文店,竟然对此事不闻不问,他们家建有三层楼房,目前在搞装修,也不给钱……[/b][/align][align=left][b]我妈火被扑灭后赶紧送往新化县人民医院,但只是简单包扎,新化县人民医院无能为力,叫我们赶紧送长沙湘雅医院,后被送至长沙武警医院,目前花去[/b][b]10[/b][b]多万元,后续治疗费用无法想象,这对一家本来靠收废品为生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天文帐目……,但陶楚怡这畜牲竟然连最基本的医疗费用都不支付,真是个遭雷打、雷劈、车辗的短命鬼……[/b][/align][align=left][b]这种人本该断子绝孙,永世不得投胎……天打雷劈……[/b][/align][align=left][b]希望看到这条信息的人帮忙转发,发发善心,救救苦命的一家人,好人自有好报,我们一家在此跪谢大家。[/b][/align][align=left][b]家人电话:[/b][b]13786812741 [/b][b]被撞者儿子[/b][/align][align=left][b]15597976818 [/b][b]被撞者大女儿[/b][/align][align=left][b]15080828729 [/b][b]被撞者三女儿[/b][/align][align=left][b]15773851635 [/b][b]被撞者二女儿[/b][/align][align=left][b]15869930330 [/b][b]被撞者四女儿[/b][/align]

评论

直达楼层
兴义鸿鑫图文|发表于:2015-09-11 22:14|举报
沙发 回复
此人如不坐牢,不支付医疗费,天理难容……人在做,天在看,难道你和你的家人这样做你们良心上过得去吗?可怜天下父母心,你叫我们做儿女的如何忍心看着自己的母亲烧成那样?:'(:'(:'(,你们逃得了一时,逃得了一世吗?迟早会遭报应的,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你们不支付医疗费及一切损失的话,你们等着瞧……
兴义鸿鑫图文|发表于:2015-09-11 23:55|举报
板凳 回复
在此,我代表我全家谢谢各位的关心及捐款,这是我弟的帐号:6228481709099086279,户名刘晟,农业银行,谢谢,谢谢
听说|发表于:2015-09-12 10:56|举报
楼主用词恶毒,证明楼主心态有问题。 对上述所说“撞人者”亲人都在长沙等等信息完全错乱,估计也是盗听途说,楼主能不能打听清楚在说,不要随随便便就发贴子出来抹黑人 据我所知,楼主父亲已在“撞人者”家建的房子里住了好几天了,私自使用撞人的家里的任何东西,摔的摔,砸的砸,已导致“撞人者”家里人心惶惶,整日不得安宁。我就想问问,这样的做法对吗? 这只是一起交通事故,出了问题谁也不想的,相信谁遇上了都不好受,而且情况根本就不是楼主所说的那样的,请大家不要信以为真。 此事已经过交通局处理,相信这件事会得到处理的
听说|发表于:2015-09-12 10:58|举报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656601&ptid=242882][color=#999999]兴义鸿鑫图文 发表于 2015-9-11 22:14[/color][/url][/size] 此人如不坐牢,不支付医疗费,天理难容……人在做,天在看,难道你和你的家人这样做你们良心上过得去吗 ...[/quote] 楼主这是在下战书吗,哈哈,人在做,天在看,法律会处理的
371173054|发表于:2015-09-12 21:28|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凭心做事|发表于:2015-09-12 22:11|举报
这样的事情谁也不想发生的,既然发生了,希望肇事者和伤者的家人静下心来解决当前伤者治疗之事,不管谁对谁错,治疗是第一件大事。
水墨青花|发表于:2015-09-13 00:14|举报
[quote][color=#999999]凭心做事 发表于 2015-9-12 22:11[/color] [color=#999999]这样的事情谁也不想发生的,既然发生了,希望肇事者和伤者的家人静下心来解决当前伤者治疗之事,不管谁对谁 ...[/color][/quote]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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