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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县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乱作为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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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8-03 18:20

我叫候建辉,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茶恩寺镇茶花村上四组。 根据2014年4月21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被告袁仲华和我两人向原告欧阳洪军支付船舶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11日起以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至船舶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至今其利息也不过40000元,加上诉讼费37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即共计支付也只有185000元。当时原告提起诉讼时,同时向湘潭县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湘潭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被告袁仲华和我两人合伙的挖沙船一艘(6135百千瓦,柴油动力),价值578000元。2014年7月14日依据(2014)潭执字第346-1号执行裁定又予以继续查封。2015年7月3日查封期限到期,再次作出(2014)潭执字第346-3号执行裁定从(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3日),仍又继续查封一年,就此,先不讲对其船的一再查封期限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光讲185000元查封578000元船舶标的物行为就是严重超标的查封,问题我并不是不知,而是算了,因该支付的款迟早要付,就按法院执行程序处理吧,所以未提出异议。 然而,2015年6月29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以(2014)潭执字第346-2号执行裁定,接着又将我与其妻候泽在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锦绣名都6栋0402002号购买的一套房屋(预告登记号:00011195)价值60万元进行了查封。2015年7月14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以(2014)潭执字第346-4号执行裁定,即又将我其妻候泽在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林桥分社存款10万元划拨。至于这笔款,一不是我们夫妻存款。二不是我妻子的个人存款,而是姨妹候志庄男朋友梁民联向岳母娘下的聘礼10万元,委托我妻子候泽(姐姐)代为保管。 故此,185000元被执行款无止境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划拨款项共计近130万元,而这执行行为合法吗?难道不是乱执行乱作为,难道不是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在此,特提出申诉报告,请求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监督。 此致 申诉人:候建辉 2015年7月26日 注: 1、有关文书证据附后 2、联系电话:1860848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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